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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底,梁某使用的一輛奔馳轎車(車主為梁某的嶽父尹某某)在合肥至安慶的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梁某向保險公司理賠時多報損失,但保險公司一直未理賠。2016年6月,梁某通過58同城網出售上述奔馳轎車,後經過多次商討,梁某將該車出售給童某某並辦理瞭車輛過戶手續,但保險未過戶。2016年9月,梁某致電保險公司放棄索賠。
2016年10月6日,童某某電話聯系孫某某後,商議由孫某某冒充警察,以梁某騙保案件要立案處理為由向梁某索要錢款。當日,孫某某持童某某提供的手機和梁某電話號碼、按照童某某提供的紙條 尹某某,我是蜀山經偵二大隊的張警官,你有個保險詐騙的案子在我手上,你現在錢還不送來,我們8號就要立案抓你瞭 ,在合肥廬陽區撥打梁某電話,向梁某索要人民幣5萬元,並約定次日在蜀山交警大隊旁的某小區門口見面。
次日晚上,童某某駕車從廬陽某小區附近載乘孫某某和孫某某的 小老表 王某某至被二環與四裡河路交口,在王某某陪同下,孫某滴雞精比較某換乘出租車前往約定地點以 張警官 名義與梁某會面,商談錢款事宜。會面後,梁某同意湊人民幣5萬元交給自稱 張警官 的孫某某。此後,梁某又通過電話回撥至童某某持有的手機,因童某某與梁某在二手車過戶中多次接觸,怕梁某辨認出自己,遂不敢接聽梁某電話。10月9日晚,孫某某按照童某某的指示,約梁某在蜀山區黃山路與潛山路附近見面並稱騙保案件經過活動隻需人民推薦滴雞精幣4萬元。隨後,梁某帶著人民幣5萬元開車至黃潛交口附近的某飯店門口與孫某某見面,孫某某上車後就向梁某問錢是否帶來瞭,梁某正欲拿出錢款交給孫某某時,公安民警將孫某某抓獲歸案。孫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瞭其夥同童某某敲詐勒索的犯罪事實。
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童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後供述瞭其犯罪事實。
廬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童某某、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充國傢機關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敲詐勒索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依法予以懲處,且系共同犯罪,應按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的作用情節分別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童某某、孫某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童某某系自動投案,可以認定為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在歸案後如實供述,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某取得被告人的諒解,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童某某、孫某某均有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據此,法院當庭判處被告人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個月,宣告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宣告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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