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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江詩筑╱苗栗報導】

台北市吳姓婦人今年5月到苗栗縣公館鄉一間餐廳詢問訂桌事宜,離開時疑因低頭看菜單未注意前方,竟一頭撞上電動門旁的玻璃門,造成門牙搖晃,婦人認為餐廳有疏失,除了提告朱姓負責人業務過失傷害外還求償16萬元,法院認為店家應注意而未注意,判拘役30天,得易科3萬罰金,民事仍在訴訟中。

朱姓負責人面對訴訟結果表示無奈,直說婦人進餐廳時知道要從中間進來,要離開的時候卻撞到最右邊的一扇固定式的落地窗:「明明是自己疏失,為何要餐廳負責?」

婦人當時並未用餐,只是進到店內詢問訂桌、菜單及價格等問題,離開時撞到玻璃門後,發現臉部有挫傷、門牙搖晃,因而提告業務過失傷害。

判決書指出,被告身為餐廳負責人,對餐廳內之行走動線應妥善規畫、註明標示,以防客人因不熟悉現場環境,於走動時發生不必要之意外,被告疏未注意及此,對於本件意外之發生,確實具有相當之過失。

朱姓負責人表示,當初在調解委員會時,他願賠償2萬元,後來婦人稱去植牙,要求賠償8萬,雙方調解無效才告上法院。檢察官起訴後,婦人改說要求精神賠償,合計要16萬,目前民事訴訟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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